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林业局重点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局重点科技项目)按合同完成任务后,均实行验收制。现参照国家攻关项目验收办法的基本精神,并结合林业科技工 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重点科技项目(含区试、引进等)的验收工作旨在加强局重点科技计划的宏观管理,客观评估项目计划实施状况,全面进行科研工作总结,以提高科研管理的科学性。 第三条 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 局重点科技项目验收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文本规定的研究(引进)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并依此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
第二章 验收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局重点科技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完成时间到达后,均应进行验收。如在合同截止日期后六个月内仍不能进行验收的,需提出推迟验收的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主要是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与评价。包括科研立项的合理性、科学性评估;项目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评价;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总结;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应用前景评价等。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变化及技术发展等原因影响,对合同进行过合理调整的,按批准调整后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三章 验收组织和程序 第八条 局重点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检察、通信评议、专家会议等多种工作方式进行。 第九条 项目验收须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向国家林业局撤司提交验收申请(见附件九),并同时报送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自评估报告(附件一) 二、项目验收信息表(附件二)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附件三) 四、试验基地、中试线、生产线、示范点一览表(附件四) 五、现场查定意见表(附件五) 六、成果认定表(附件六) 第十条 经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审核同意验收后,一般先要委托2-3名专家,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查定,并由专家组独立提出现场查定意见。 第十一条 验收工作由熟悉验收项小情况的科技、经济和管理三部分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由验收组织(或主持)部门聘任。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汇报、审查验收文件、现场质、集体讨论等方式,形成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意见(附件七)并报经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审核,提出项目验收审批意见(附件八)。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按照合同任务、目标按期保质完成、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或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0%,但原因难以确定,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十四条 项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一、未完成合同规定的研究(引进)内容,或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委技术、经济指标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三、依托林业工程建设,但该技术来在此类工程中应用的; 四、所获成果已无实用价值,或合同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已进行了较大调整,但来经合同甲方认可的; 五、实施过程中曾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解决和作出说明,或合同执行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超过原定计划进度已满半年,但未提前作出说明的; 第十五条在项目验收前,科技司或计资司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部分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发现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根据材料等准备情况,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来通过验收,或来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林业局重点贴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承担单位须将全部验收材料(封面及九个附件)装订成册,报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备案(用 A4纸,一式二份,并附计算机软盘)。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委员会应对验收资料、评估报告和验收意见的真实、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继续承担局重点科技项目和参加局重点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参加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验收项目技术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科技司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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