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科技成果转化验收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森工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准确认定科技成果转化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提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完成的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的目的:一是检验评价立项是否准确、科学;二是检验评价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完成合同任务指标;三是检验评价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技成果转化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验收结论科学、准确。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科技成果中试、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开发等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由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中试、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开发等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四条 总局或总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所立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五条 总局科技计划内应用研究等科学研究类项目的评价方法,由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验收申请。正在进行验收的,应当停止验收,已经通过验收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由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和现场检验(或提供录像和照片)相结合的形式,由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和有关行政管理人员五至九人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项目验收必须由验收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九条 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 (二) 对被验收项目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了解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 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 项目完成人员及项目完成单位的人员不得进入验收组。 第十条 验收组应对被验收的项目进行全面认真的检验和评价,履行签字手续,对所提出的验收意见负责。 参加验收工作的组成人员应当保守被验收项目的技术秘密。 第十一条 在验收工作中,验收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 独立对项目进行检验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 要求验收项目完成单位或者项目组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并回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质疑,必要时可复核有关数据和结果; (三) 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在验收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或拒绝在验收结论上签字; (四) 要求排除影响验收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止验收的请求。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验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 不存在项目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疑义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 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第十三条 申请验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项目完成单位或项目组向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拟定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形式的方案,填报《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成果( )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完成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主要技术内容简介; (三) 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推广人员; (四) 申请验收单位的意见; (五) 项目拟采取验收的形式、时间、地点; (六) 附技术资料明细; 1、 验收大纲; 2、 黑龙江森林工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 项目实施总体情况总结报告(包括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实施规模和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4、 效益分析及效益证明; 5、 用户使用证明; 6、 有关记录及图片资料。 上述材料纸件一式一份,应附微机软盘或电子邮件。 第十四条 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明确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特别重大的验收项目,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 科技成果转化立项的准确性; (二) 技术适用范围、技术成熟度; (三) 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和合同书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生态指标; (四) 科技成果转化后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五)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六)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 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验收结论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经验收通过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成果( )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 验收项目的文件、材料,分别由总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验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归档。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验收项目完成者在申请验收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试验数据、社会经济效益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验收的项目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专家,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技术咨询费。 第二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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