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推荐“省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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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时间:2006-10-9 10:26:48 |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推荐“省级企业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的通知
各市(行署)科技局,科技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落实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有效合理地配置各类科技资源,切实为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问题,着力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形成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技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贡献能力,省科技厅将在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企业中,开展“省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认定工作。重点支持尚未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建立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省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基本条件
1.为推动“政产学研金介”结合,省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必须是企业与国内外,特别是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立的技术研发机构,并为提升企业技术能力和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联合开展科技攻关活动。
2.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
3.企业近两年连续盈利,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4.企业领导层重视研发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是省内本领域的重点企业。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0%以上。
6.企业必须具备建立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基础条件。企业应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专职从事科研开发的人员不低于50人(含高校、科研单位参与技术研发中心活动的科技人员)。企业在产品和新工艺创新及技术、产品、质量等标准制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
7.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潜力,通过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其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能够处于领先地位;年科技开发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8.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备技术创新能力。
二、申报程序
1.各申报企业填报《黑龙江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并按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基本条件》组织相应的佐证材料,报所在市(地)科技局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各市(地)科技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清单及其申报材料(纸件一式两份,电子件一份)统一报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
三、申报截止时间
省科技厅受理2006年度申报工作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1月5日。
四、其它事宜
1.各类省级科技立项将对被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科研开发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2.具体事宜请与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
联系电话:0451-82628379
联 系 人:赵新宇
地 址:哈尔滨市中山路202号,省政府前楼609房间
邮政编码:150001
附件:黑龙江省企业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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