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特制定《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评审办法适用于总局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是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授予森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科研过程中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机构 第四条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总局科技委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总局科技委副主任委员担任)、秘书长1人(由总局科技委秘书长担任)。每届任期3年,报总局行文批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 (二)制定和完善总局科技进步奖奖励政策; (三)研究、解决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性问题。 第五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总局科学技术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总局科技进步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总局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参评项目的初评工作。根据行业和当年参评项目的具体情况,从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审专家库中选聘各评审组的成员,报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七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审过程中评委会及其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章 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科学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推广人。 第九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1人,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 第十一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项目所做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应用研究类成果: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上,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领域较大范围应用,对行业的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并在行业得到应用,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意义,取得了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科技成果转化类成果: 面向森工经济建设实际,开发、推广程度高,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高,显著扩大了行业的整体经济规模,明显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显著,可以评为一等奖。 面向森工经济建设实际,开发、推广程度较高,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经济指标较高,扩大了行业的整体经济规模,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面向森工经济建设实际,有一定开发、推广程度,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经济指标有一定含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业的整体经济规模,提高了一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新增利税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总局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要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凡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总局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申报奖励,须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后证明其是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方可申报。 第十六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项目,如果两年后该项目在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了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否则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交总局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及相关佐证材料。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各评审组进行初评。初评以会议方式或者以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书面评审方式均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第十九条 各评审组初评的结果,经评委会办公室综合平衡,并征得各评审组组长同意后,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社会各界对初评结果提出的异议。异议期后,评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经公布无异议和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项目进行评定。 第二十条 评委会的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成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总局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科技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审定)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审定)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二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异议期为媒体向社会公告之日起30天内止。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推荐为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项目、项目完成人员、完成单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总局科技进步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逾期或者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电话。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单位法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不受理匿名异议。 第二十四条 不受理对项目等级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五条 异议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项目完成单位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各方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项目完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内容,补充有关证明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评委会办公室审核。项目完成人员需重新排序的,必须经项目组全体完成人员同意(签字),并经本单位和推荐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总局审核。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异议期后,在评委会召开审定会议时,评委会办公室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向评委会报告,并在评委会上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委会召开审定会议之前没有处理完的异议项目,如果能在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审议。在下一年度评审会议召开之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二十八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由总局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数额为:一等奖6仟元,二等奖2仟元,三等奖1仟元。 第二十九条 总局颁发给单位和个人的总局科技进步奖奖状、证书,要妥善保存,遗失不予补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总局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参照省科技厅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评审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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