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学技术委员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方面的审议机构,又是技术经济、科学管理方面的咨询参谋机构。隶属省森林工业总局领导。
    第二条  科技委的宗旨是在省森林工业总局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充分发挥决策人员和专家集体智慧的作用,以推动林业科学技术进步为目标,为落实科技兴林战略、实现森工林区建设决策科学化作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科技委负责审议或咨询下列事项:
    (一) 森工企事业生产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二) 森工企业科技发展规划;
    (三) 利用外资和新技术引进计划;
    (四) 重大林业建设项目和技术改进项目;
    (五) 重点技术法规;
    (六) 技术经济政策;
    (七) 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和重大推广项目;
    (八) 重大科技成果奖励;
    (九) 局长交办的其它审议或咨询事项。
    第四条  随时向总局提供科技和经济方面的重要信息,反映带有倾向性、政策性的问题,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五条  为企业的发展战略、资源、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引进、企业现代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服务。                               
    第六条  编印《科技委简报》和资料汇编,及时反映科技界呼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科技委由科研、教育、生产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设委员(分兼职、特邀)若干名,由总局聘请,任期三年。
    第八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科技委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正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科技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执行科技委的职责。
    第九条  科技委设营林(含种苗、资源、森林物候和气象、森林病虫鼠害防治)、林产工业、森林工程(含采运、道路、桥梁、机械)、多种经营(含野生动物)、林业经济、软科学等专业组,各专业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对单一专业性的科技问题可召开专业组会议进行咨询或审议,对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要由全体委员会议或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咨询和审议。
    第十条  科技委下设办公室,设在总局科学技术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由秘书长直接领导。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委接到总局下达的论证课题后,一般在七日内提出工作计划,组织好力量,尽快完成论证任务。
    第十二条  科技委进行课题论证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一)提出的依据,包括技术水平、实用价值、社会需求、财务预算及国内外同类课题的现状和解决办法;
    (二)能源和原材料平衡情况;
    (三)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分歧的意见和理由。
    第十三条  根据决策的目标,科技委在论证可供选择的各种方案时,要进行质疑和答辩,议定决策意见,并由科技委及专业组签字后,提交总局审议。
    第五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科技情报信息,参与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
    (二)因工作需要有权阅读有关文件;
    (三)受省森林工业总局委托有权了解有关科技经济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四) 承担科技委组织调查任务时,可使用科技委提供的经费;
    (五) 提出的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效益显著的可接受奖励;
    (六) 参加研究论证和咨询,可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专家咨询津贴。
    第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一) 积极承担科技委交给的任务;
    (二) 义务参加科技委举办的各种审议论证、咨询和技术考察等活动,并认真负责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三) 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科技委反映所了解的问题;
    (四) 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六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六条  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保证
    (一) 总局每年从管理费中拨款2万元
    (二) 总局每年从科技基金中拨款3万元
    (三) 在承担论证、咨询项目时,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相应的论证咨询费。
一切收入必须用于开展科技委直接业务活动,经费由科技委办公室提报年度预算,由常务委员会批准,按预算项目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2001年10月26日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科技委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