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局党委、总局《实施科技兴林、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精神,为加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管理,引导青年科技人员在我省森林工业经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以培养森工学术带头人、提高青年科技人员学术水平和稳定科技人员队伍为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依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基金来源为总局年度科技基金,基金总额度控制在总局科技基金的8%左右。
    第三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主要面对森工系统科研、教学、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年龄限制:具有学士学位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学位者,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者,年龄在45周岁以下;自学成才、科研成果丰硕的优秀科技工作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
    第四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要紧紧围绕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发展规划,既注重实践,又要注重提高自身理论水平,进行专题研究,研究期1-2年。
    第五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来源:
    ⑴项目承担人根据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课题申报指南提出。
    ⑵总局科学技术处根据森工经济发展的实际直接命题。
    第六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的申报方式参照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七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评审方式采取答辩制,以宁缺毋滥为原则。
    第八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第一承担人可以组建课题组,成员不得多于3人,根据课题任务需要,组员可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项目第一承担人根据项目承担内容分阶段地撰写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最终科研成果以高水平论文、技术报告、专著等形式提供,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鼓励项目第一承担人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提高知名度。
    第十条  纳入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管理的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完成后按“合同书”规定内容、时间对项目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杰出青年科技基金项目完成的成果由总局科学技术处指定三名专家采取背靠背方式评议,做出成果评价,成果按总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总局按“合同书”规定内容不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对于不按“合同书”规定内容进行的项目,将停止该项目,并追缴已投入的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书”的个人,总局有权不委托其承担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或减少其工作量,并有权不推荐其承担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停止委托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时间至少在二年以上。
    第十四条  本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出现的纠纷与争议,由总局科学技术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