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简称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科学技术在我省森林工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为更好地完成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发展规划,结合我省森林工业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要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重点为森林工业经济建设服务,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科技课题指南指导下的课题申报制度,依靠专家评议,公开招标,提倡优势互补,鼓励联合攻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包括:应用研究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科技成果中试、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开发)等。科技计划主要任务是为黑龙江森林工业的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提供科技支撑,为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目标服务。
    第二章  科技计划重点实施内容
    第四条  围绕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进行应用技术研究。主要包括:黑龙江省天然林资源保护与可持续经营技术研究;人工用材林可持续经营技术研究;木材综合利用技术研究;林区非木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技术研究;数字林业技术应用,“3S”技术在林业上的应用推广等。
    第五条  对现有先进适用科技成果组装配套,加大推广力度。主要包括:林木良种及丰产栽培技术推广;天然林资源保护经营新技术推广;林副特产栽培及加工技术推广;木材加工和高效利用技术推广;森林病虫鼠害综合防治技术推广;森林防火灭火技术及设备;小型经济动物饲养、繁殖及加工技术等。
    第六条  建立林业科学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局(场)。按不同的自然地域分布、经营现状和各有侧重的试验内容,建立龙牙木葱       木等山野菜、黑木耳等食用菌、中草药和山野果、林蛙人工--生态养殖等试验示范基地,同时进行相应的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在全省森工林区形成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点面结合的林业科技示范网络。
    第三章  科技计划编制原则
    第七条  科技计划编制应以科技发展规划引导年度计划,围绕森工经济建设任务,采取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加强集成;以市场为导向,引进消化吸收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产学研的联合;保持应用研究工作的稳定发展,以产业化为最终目标,促进科研与生产、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第四章  科技计划申报、评审办法
    第八条  每年十月由总局科学技术处根据科技计划编制原则及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制定下一年度《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科技课题申报指南》(简称指南),并由总局正式行文下发。
    第九条  森工科研院所及有能力承担项目的森工企事业单位及民营科技企业(或与社会科研力量合作),均有权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科技项目。
    第十条  按“指南”申报科技项目应填报《黑龙江森林工业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研究(开发、推广)目的、意义;
    2、国内外相关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3、项目研究(开发、推广)内容和方法、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及进度;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期市场前景及效益;
    5、已具备的研究开发条件(已有工作基础、现有研究力量、仪器设备条件等);
    6、经费预算与偿还计划(科技开发项目实行经费有偿使用);
    7、项目研究人员情况等。
    第十一条  承担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课题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应是总局备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学术技术骨干。
    第十二条  按“指南”申报的科技计划,由总局科学技术处负责组织评审,项目评审采取聘请专家评议、项目答辩或竞标等形式(科技开发项目必须进行答辩),公开、科学地审定科技计划。
    第十三条  按“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申报材料实行微机管理,通过微机软盘或电子邮件申报项目,并附纸件一式二份(A4纸规格)。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12月30日。
    第十四条  纳入总局科技计划的项目要签定“黑龙江森林工业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简称合同书),“合同书”一式六份,并附微机软盘或电子邮件。
    第五章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  纳入年度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完成后按“合同书”规定内容、时间对应用研究项目进行鉴定;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验收。科技开发项目实行科技经费有偿使用,偿还金额比例不低于总局投入资金的30%,视项目的成熟度确定偿还金额比例,科技经费偿还部分实行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总局科学技术处有权按“合同书”规定内容进行项目检查,同时有权利和义务对本系统单位承担上级的科技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按“合同书”规定内容进行的项目,有权停止该项目,并追缴已投入的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向项目委托单位汇报项目进行情况,每年两次(6月和12月)。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年底要进行总结,并向项目委托单位申请项目结转。项目执行中项目承担单位有权按“合同书”规定内容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质疑。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中对一些有风险、难度大的科技计划项目,可采取分阶段实施或顺延。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转题,确需转题的,要办理转题相关手续,经总局科学技术处审查同意后,并修订“合同书”相应内容后才可实施,否则视为无效。
    第十九条  对于无故不履行科技计划“合同书”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信誉度不高的单位和个人,总局有权不委托其承担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或减少其工作量,并有权不推荐其承担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停止委托其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时间至少在二年以上。
    第二十条  为保证科技计划项目完成的质量,允许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几个部门的内容相近的科技计划项目,但是项目完成前原则上不允许新增其他课题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或完成后,出现的纠纷与争议,由总局科学技术处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