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实施科技兴林战略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

                                    (2001年11月)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重点林业建设工程科技支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技术创新的思想,切实把林区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实现森工跨越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思想。实施科技兴林战略,加强技术创新,对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搞好二次创业,早日摆脱“两危”,实现森工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科技兴林,先兴科技。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必须用战略思想和全局观念高度重视和领导科技工作,牢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科技进步和创新意识,全身心地抓好科技工作,在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科技政策等方面保持森工科技工作的连续性和实效性,为推动全省森工实现跨越式发展作出贡献。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科技工作领导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要把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实施科技兴林战略作为本单位第一位大事纳入日程,做到党政一把手同抓第一生产力。从总局到各企事业单位都要组成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制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创新项目,及时解决科技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实行每年集中研究部署和检查总结科技工作的例会制,实行主要领导抓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目标责任制,由总局组织部、人事局、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等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和考评。
    三、建立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工作目标责任制。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科技发展规划,总局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各林管局、林业局(厂)、科研院所也要根据总局的科技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森工“十五”至2010年科技发展规划的总体目标是:“十五”期间,组织科技攻关重点项目50项,组织实施技术创新项目100项,推广经过中试的先进实用科技成果100项,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40%,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50%;到2010年,全省森工科技整体发展水平达到发达国家九十年代末水平。为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和森林资源管护经营责任制提供科技支撑,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四、完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总局、林管局、林业局(厂)三级科技管理体制,实行定岗定编,专职专责。全面实行科技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大力加强科技管理部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管理部门在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技兴林战略中的组织、协调、管理、服务的职能,保证上下各方面、各环节形成合力,实施科技兴林战略。
    五、发挥森工科研院所和企业在科技兴林中的作用。森工科研院所作为森工行业科研主体,以应用开发研究和成果转化为主,紧紧围绕林业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先进适用的应用技术研究,为企业的科技进步提供科技支撑;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以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产品开发为主,重点进行产业产品的技术创新,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改造和提高传统产业,依靠科技大力开辟新兴产业。按照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原则,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要主动面向企业、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与企业共同建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的双边、多边技术协作机制;企业要积极吸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进入企业,增强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技术创新能力,提高科技对森工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尽快形成科技、产业、经济一体化的森工科技支撑体系。
    六、完善重大工程项目科学决策机制。总局、林管局、林业局(厂)在重大工程项目决策过程中,要建立由省内外专家组成的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咨询论证工作。本着“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技术责任制。不经咨询论证的重大项目不决策,不审批;一经审批的重大项目必须严肃执行技术责任制。
    七、建立健全森工科技推广体系。加紧完善和健全总局、林管局、林业局(厂)三级科技成果推广机构。机构设置不合理的,要尽快理顺到位。各级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可以同科研院所或科技管理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单独设立,做到有机构、有编制、有基地、有经费。实行科技、生产、计划、财务部门“四位一体”的科技成果推广运行机制,形成多层次、高效率的科技推广体系。
    八、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应该是技术创新的决策主体、投入主体、利益主体、科技成果转化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这是企业创新的动力所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分类指导,重点推进。中小企业要有专门人员从事技术开发;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办新技术、新产品研究所(室);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基础条件好、技术力量强的企业要建立企业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龙头企业要建立省级和国家级工程技术开发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办研发中心,建立产学研相结合、产销研一体化的创新模式,以技术创新为重点构筑技术贸易网络,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贸易。
    九、建立森工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基地。为了强化森工科技推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探索在大面积、大范围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现林业两个根本性转变。总局围绕林业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在森工系统选择2-3个基础条件好,有区域代表性的林业局(场)建立森工技术开发试验示范基地。各科研院所和企业也应结合自身优势建成1-2个科技显示度高,带动能力强的高质量、高水平的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在全省森工林区形成一个多层次、多类型、点面结合的科技示范网络。
    十、深化森工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按照中组发[2000]8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科研院所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实施院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的科研院所管理体制。按照黑政办发[2000]70号文件《深化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切实抓好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对于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都要向企业化转制;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通过深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突出学科优势,调整科研结构,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切实搞好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提高科研院所在林业生产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一、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人才是实施科技兴林的一个带有根本性和战略性的问题。森工科研机构和各企业要把培养人才,特别是把培养人才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素质教育的重点。积极引导和强化素质训练,定向培养和造就一大批森工企业科技创新人才、技术骨干和专家群体;同时要培养一批具有现代科学知识,懂业务、善管理、会经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领导创新和创业的院所长和科技型企业家。要把科技人才的培养、使用纳入组织、人事部门的重要议程,选择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到企业一线挂职锻炼,为科技人才创造施展才华的条件和舞台。鼓励科研人员在岗或出国进修,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专项人才培养基金,滚动使用。“十五”期间,在全行业重点培养2—3名站在国际林业科技前沿的杰出科学家;20名学术技术带头人;100名学术技术骨干。
    十二、增加森工科技投入。森工企业要根据林业生产和林业科研周期长和社会公益性强的特殊性,多渠道、多层次增加森工科技投入。(1)要认真执行从育林基金中提取1%作为林业科技发展专项经费。(2)各企业在销售额中提取1%作为企业的技术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发专项费用。(3)从国家重点林业建设工程项目中安排不少于3%比例的经费专项用于科技支撑工作。确保资金用于工程科技试验示范点、示范基地建设;与工程配套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技成果中试、推广及其技术培训、出国考察、留学深造等;与工程建设紧密相关的生态定位站和监测站、点的建设等有关科技项目上。在资金使用上,必须做到科技经费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定期审计;一经发现有挪用串用,停止上项目,收回经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4)总局要建立科技项目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投资。
    十三、建立科技进步和创新的激励机制。认真执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8%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推广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总局要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对有重大科技贡献人员的奖励。